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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招本科第三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科)

2023-06-14 02:59:47 | 广博教育网

广东:20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广博教育网

  第五条 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专科层次的院校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 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 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各类预科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必须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江苏省高招本科第三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科)

  2011江苏省高招本科第三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科)

院校代号 院校名称 选测等级 投档最低分 辅助排序分
1812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BC 311 243
1813 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 BC 302 217
1821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BC 312 221
1822 江苏科技大学南徐学院 BC 306 208
1861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CC 300 215
1872 盐城师范学院黄海学院 CC 301 233
1891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CC 312 212
1926 南京体育学院(按民办机制招生收费) CC 284
2265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CC 296 219
2311 安徽三联学院 CC 299 216
2424 闽南理工学院 BC 289 214
2664 山东英才学院 CC 297 214
2698 烟台南山学院 CC 293 212
4211 吉林动画学院 CC 284
4335 黑龙江东方学院 CC 284
5230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CC 295 218
5248 汉口学院 CC 297 207
5337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CC 292 215
5424 广东白云学院 BC 292 208
5612 海口经济学院 CC 284
6130 成都东软学院 CC 284 208
7125 陕西服装工程学院 CC 284
7126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CC 286 210
7135 西安外事学院 BC 298 221
7137 西安欧亚学院 CC 293 218
7139 西安思源学院 CC 291 217
7405 宁夏理工学院 BC 284
8206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BC 317 220
8208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 CC 290 213
8210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 CC 288 201
8227 济南大学泉城学院(蓬莱) CC 293 214
8230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BC 294 212
8241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BC 311 233
8253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 CC 293 195
8254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CC 288 216
8260 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CC 292 217
8261 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 CC 284 210
8263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CC 288 208
8267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CC 308 217
8268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CC 289 204
8269 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 CC 284
8270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CC 287 205
8272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 BC 284
8274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 CC 298 196
8275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 CC 292 210
8277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BC 297 216
8291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CC 287 205
8302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CC 284 202
8303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BC 285 208
8309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CC 284
8310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CC 287 210
8312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CC 292 197
8353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CC 293 196
8355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CC 299 218
8358 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CC 284
8360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CC 285 200
8374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BC 288 197
8377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BC 312 221
8400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BC 284
8401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CC 288 201
8404 河北联合大学冀唐学院 BC 284
8407 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BC 284
8408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BC 298 216
8409 大连科技学院 CC 284 206
8413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CC 291 216
8415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84
8419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 BC 284 187
8421 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CC 284
8423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CC 291 210
8425 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 CC 284 206
8431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BC 284
8432 长春建筑学院 CC 284
8433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CC 284
8434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CC 284
8435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CC 284 211
8436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历史B,另一门C 285 198
8437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 CC 284
8438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CC 287 201
8439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CC 284
8440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CC 284
8452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CC 284
8455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CC 284
8504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CC 284
8505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CC 289 212
8517 华中农业大学楚天学院 BC 307 213
8520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CC 284
8521 武汉东湖学院 BC 296 214
8523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 CC 285 203
8527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 BC 284
8528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CC 297 221
8529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BC 287 212
8530 武昌理工学院 BC 291 202
8531 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 CC 286 208
8532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CC 285 196
8534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CC 284
8535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BC 296 218
8537 襄樊学院理工学院 CC 284
8538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CC 284
8539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CC 288 216
8540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CC 284
8541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 BC 299 206
8543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BC 287 205
8544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CC 292 207
8545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 CC 284
8546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CC 284
8547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 BC 284
8550 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 CC 284
8551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CC 285 215
8552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CC 284
8554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CC 293 211
855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CC 288 205
8559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CC 286 207
8561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CC 284 206
8562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CC 284
8601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CC 284 207
8604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BC 287 212
8605 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 CC 285 208
8607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CC 285 202
8608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CC 284
8609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CC 284
8610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CC 291 208
8611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CC 284
8614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CC 300 227
8633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CC 285 194
8634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CC 284 189
8635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CC 284 211
8637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 CC 285 199
8641 贵州财经学院商务学院 BC 284
8643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 CC 284
8651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CC 284
8652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CC 284
8653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CC 284
8654 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 CC 284
8655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CC 284
8657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CC 284
8701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BC 302 214
8705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CC 308 208
8706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BC 284
8708 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CC 284
8710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CC 284
8711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CC 284
8712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CC 284
8713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CC 284
8715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CC 284
8716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BC 287 212
8761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CC 284
8762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84
8764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84

  注:投档过程中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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