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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本科第三批文史类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 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2023-06-30 08:00:28 | 广博教育网

2012年江苏省本科第三批文史类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

院校代号 院校名称 选测等级 投档最低分 辅助排序分
1598 有关高校联建宿迁学院计划 CC 274 186
1812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BC 302 216
1823 南京体育学院(按民办机制招生收费) CC 272 194
1826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CC 284 205
1837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 BC 281 210
1848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BC 298 215
1849 南京中医药大学林学 BC 285 209
1850 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 BC 279 196
2424 闽南理工学院 BC 265  
2637 山东协和学院 CC 296  
2751 青岛工学院 BC 279 217
3162 北京城市学院 历史B,另一门C 277  
3327 河北外国语学院 CC 265  
3426 山西工商学院 CC 275 199
4182 大连科技学院 CC 265  
4193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CC 269 195
4211 吉林动画学院 CC 265  
4281 长春建筑学院 CC 270  
4335 黑龙江东方学院 CC 265  
4392 哈尔滨华德学院 CC 265  
4393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CC 265  
4394 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 CC 265  
5176 黄河科技学院 CC 273 210
5196 郑州华信学院 CC 265  
5248 汉口学院 CC 269 188
5279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CC 276 199
5324 长沙医学院 CC 265  
5337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CC 268 189
5424 广东白云学院 CC 265 191
5612 海口经济学院 CC 265  
6130 成都东软学院 CC 265  
7126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CC 265  
7136 西安翻译学院 CC 265  
7137 西安欧亚学院 CC 302 217
7139 西安思源学院 CC 265 197
7405 宁夏理工学院 BC 265  
8208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 CC 277 225
8209 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CC 276 197
8212 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 CC 265  
8236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BC 309 224
8237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 CC 278 195
8241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 BC 291 222
8253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 CC 273 203
8254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CC 273 193
8263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CC 267 193
8264 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CC 265  
8266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CC 276 213
8267 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CC 278 201
8268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CC 273 196
8270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 CC 265  
8271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68 208
8272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 BC 285 203
8291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CC 269 210
8308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BC 299 216
8311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BC 283 207
8312 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 CC 265  
8353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CC 278  
8355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CC 273 197
8359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CC 278 203
8373 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 CC 265  
8374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BC 265  
8377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BC 265  
8380 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 CC 265  
8381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 CC 282 201
8400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BC 265  
8401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 CC 269  
8406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 BC 270 185
8407 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 BC 265  
8408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BC 265 198
8413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CC 265  
8415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65  
8423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CC 269 204
8425 哈尔滨广厦学院 CC 265  
8431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BC 266 211
8433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 CC 265  
8435 长春大学光华学院 CC 265  
8436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历史B,另一门C 265  
8437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 CC 265  
8438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CC 271  
8439 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CC 265  
8453 哈尔滨石油学院 CC 265  
8454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CC 292 231
8504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CC 265  
8505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CC 278 206
8515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BC 265  
8526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BC 291 207
8527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 BC 265  
8528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CC 275 204
8529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BC 265  
8534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CC 265  
8535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BC 270 184
8537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CC 265  
8538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CC 265  
8539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CC 265  
8541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 BC 265  
8543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 BC 273 216
8544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CC 265  
8546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 CC 265  
854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CC 265  
8550 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 CC 265  
8551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CC 265  
8552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CC 265  
8553 广西中医药大学赛恩斯新医药学院 CC 265  
8554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CC 265  
855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 CC 265  
8559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CC 277 214
8561 三亚学院 CC 265  
8562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CC 265  
8608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CC 265  
8610 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 CC 265  
8611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CC 265  
8614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CC 265  
8615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CC 276 201
8633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CC 265  
8634 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CC 265  
8635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CC 265  
8637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 CC 268 203
8651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CC 265  
8652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CC 265  
8653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CC 265  
8654 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 CC 265  
8655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CC 271 202
8657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CC 265  
8702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 CC 265  
8706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BC 265  
8711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CC 265  
8713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 CC 265  
8715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CC 266 199
8761 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CC 265  
8762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65  
8764 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CC 265  

  注:投档过程中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广东:20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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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 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专科层次的院校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 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 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各类预科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必须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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