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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高招本科第二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2023-07-08 22:36:37 | 广博教育网

广东:20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称“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审阅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退档,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的投档、审录、退档,以及计划管理等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考生录取结果最后以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的录取名册为准。

  第二章 实行平行志愿的范围

  第五条 我省在文史类、理工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类、第二批本科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专科层次的院校暂不实行平行志愿。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传统志愿模式录取,录取批次与本批次(本校)普通类专业同批次进行。

  第三章 志愿设置和志愿填报

  第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设置第一、第二两个院校志愿组。每个院校志愿组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

  第八条 “平行志愿”实行高考考生成绩公布后填报。报考本科院校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己考试成绩情况、身体条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按第七条要求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填报志愿时,须充分考虑志愿风险,减少落选机会。考生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落选,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每批次录取结束后,视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当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征集志愿”,组织高校进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设A、B、C顺序排列的三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选项。征集志愿也实行“平行志愿”。

  第四章 考生投档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考结束后,根据考生报考科类及考试成绩情况分别排序(只对一定分数以上考生排序),即考生分文史类、理工类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在公布成绩同时予以公布。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排序时以统考成绩总分加照顾加分分值后参与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排序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即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五章 投档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时,按院校志愿组顺序投档。即先进行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组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每个院校志愿组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检索,排序高的优先检索,再按考生填报的A、B、C等院校志愿依次逐个检索投档。即投档时,分文史类、理工类将考生按排序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检索,然后按志愿顺序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等志愿,如果考生符合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投档A志愿院校,如果达不到A志愿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继续检索后续的B志愿……依此类推。考生档案一旦投出,不再检索考生的其他志愿。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预投档和正式投档。预投档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正式投档前进行,只提供生源基本情况;正式投档为高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的预投档在正式投档前2天进行,省招生办公室按既定投档原则进行两次预投档。第一次预投档为高校提供本校的生源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意见;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的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进行第二次预投档,供各招生院校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预投档时,只向高校提供生源总人数及预投档分数线,不提供考生具体名单。预投档时,投档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投档后,高校须在正式投档前确定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未按时上报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正式投档时按各高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以1:1比例投档(下同)。

  第十七条 正式投档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按第十二、十三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即根据考生排序情况,从高到低逐个检索考生,排序高的优先按其院校志愿从A院校到C院校的顺序依次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同一院校排序并列的考生全部投档。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各组志愿及征集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缺档院校不即时补档,待下一组志愿或征集志愿时再行投档。

  第十九条 第一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组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第二组院校志愿投档时不再预投档,按缺额情况1:1比例投档。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视情况安排征集志愿。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第二组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缺额情况,以及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后,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录取时不再进行预投档。投档时,在填报征集志愿资格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以1:1比例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如院校投档线低于原公布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投档线为该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缺额较大的,省招生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各类预科班的考生,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结束后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录取原则进行审阅,择优录取。高校录取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慎重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录取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对录取或退档考生,由高校负责解释,由此引起的遗留问题,高校必须妥善解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相关招生政策对高校上报的拟录取、拟退档考生名单予以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不符合录取政策或有疑义的,退回高校再次审议。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且符合相关高校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志愿。相关高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合格考生名单。省招生办公室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录取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投档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在正式投档前,完成录取,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校自主招生,且符合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公示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相关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省招生办公室进行第一次预投档前,同时将经公示符合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投档给有关高校,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自主招生的照顾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第一次预投档的最低分数线。高校应在预投档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不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公室,以免影响考生该批次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等高校,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录取时由高校单独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生填报并经确认的志愿,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退回再改投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以及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录取进程如出现未作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录取场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广博教育网

江苏:2011年高招本科第二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江苏2011年高招本科第二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院校代号 院校名称 选测等级 投档最低分 辅助排序分
0306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BB 340 237
1113 南京中医药大学 BB 341 241
1117 南京体育学院 BC 320
1125 南京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BC 332 252
1272 苏州科技学院 BB 340 247
1275 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 BB 342 248
1323 徐州医学院 BB 343 247
1324 徐州工程学院 BC 341 250
1351 有关高校联建宿迁学院计划 BC 326 239
1423 徐州师范大学南京校区(与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联合办学) BB 324 244
1424 徐州师范大学(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合作办学) BC 322 232
1701 盐城工学院 BC 320
1702 江苏科技大学 BC 320
1705 江苏大学 BB 320
170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BC 320
1711 淮海工学院 BC 320
1713 南京中医药大学 BC 320
1715 南京林业大学 BC 320
1720 南京晓庄学院 BC 320
1723 徐州师范大学 BC 320
1724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BC 320
1727 常熟理工学院 BB 320
1728 金陵科技学院 BC 320
1732 常州工学院 BC 320
1734 徐州工程学院 BC 320
1741 淮阴师范学院 BC 320
1791 南通大学 BC 320
2119 上海体育学院 BB 327 232
2122 上海音乐学院 BB 328 225
2214 浙江农林大学 BB 340 240
2228 温州大学 BB 330 253
2240 浙江外国语学院 BB 332 243
2241 温州医学院 BB 328 237
2261 湖州师范学院 BB 337 241
2268 丽水学院 BB 329 229
2304 安徽医科大学 BB 335 242
2307 安徽中医学院 BB 334 234
2321 安徽财经大学 BB 345 243
2351 淮北师范大学 BB 320
2361 安徽工业大学 BB 343
2402 福建农林大学 BB 320
2406 福建医科大学 BB 330
2407 福建中医药大学 BB 326 248
2408 龙岩学院 BB 322 229
2409 闽江学院 BB 325 238
2410 三明学院 BB 324 244
2437 武夷学院 BB 320
2443 泉州师范学院 BB 320
2502 华东交通大学 BB 330 240
2504 江西中医学院 BC 339
2507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BB 320
2508 江西农业大学 BB 320 231
2510 江西师范大学 BB 322 241
2522 赣南医学院 BB 320
2523 赣南师范学院 BB 320
2527 新余学院 BB 320
2531 景德镇陶瓷学院 BC 327 241
2541 东华理工大学 BB 324 236
2551 宜春学院 BB 320
2561 九江学院 BB 320 227
2571 上饶师范学院 BB 320
2581 井冈山大学 BB 321 236
2602 济南大学 BC 341 241
2607 山东建筑大学 BB 343 247
2609 山东交通学院 BB 331 236
2614 潍坊医学院 BB 330
2635 潍坊学院 BC 325 229
2652 山东工商学院 BC 339 255
2669 菏泽学院 BC 330 240
2671 曲阜师范大学 BB 320
2681 滨州医学院 BB 325 238
2683 德州学院 BC 320 235
2691 泰山医学院 BB 327
2701 山东女子学院 BB 320
2702 济宁学院 BB 320
2706 泰山学院 BB 320
3208 天津科技大学 BB 335 240
3212 天津中医药大学 BB 328 241
3217 天津体育学院 BB 320
3218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BB 320 239
330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BB 322 228
3304 河北科技大学 BB 334 238
3313 河北医科大学 BB 339 240
3315 河北金融学院 BB 327 245
3318 防灾科技学院 BB 323 237
3333 衡水学院 BB 320
3353 承德医学院 BB 325 231
3406 太原工业学院 BB 328 232
3407 山西医科大学 BB 337
3408 山西中医学院 BB 320
3410 山西农业大学 BB 320
3413 忻州师范学院 BB 320
3415 山西师范大学 BB 320
3416 太原师范学院 BB 320
3417 山西大同大学 BB 320
3418 运城学院 BB 320
3431 吕梁学院 BC 320
3432 晋中学院 BC 320
3503 内蒙古农业大学 BB 320
3505 呼伦贝尔学院 BB 320 235
3506 内蒙古民族大学 BB 320
4107 沈阳化工大学 BB 325 226
4110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BB 330 228
4112 鞍山师范学院 BB 320
4113 沈阳医学院 BB 338 240
4134 大连医科大学 BB 329 235
4138 大连工业大学 BB 324
4139 大连交通大学 BB 324 237
4140 大连民族学院 BB 323 234
4141 辽宁医学院 BB 320
4192 辽宁科技学院 BC 321 235
4204 长春大学 BB 320 229
4206 吉林财经大学 BB 320
4207 长春师范学院 BB 320
4209 长春工程学院 BB 324 229
4212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BB 320
4225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BB 320
4228 吉林医药学院 BB 320
4231 东北电力大学 BB 329 230
4232 北华大学 BB 323 221
4233 通化师范学院 BB 320
4237 吉林工商学院 BB 322 231
4305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BB 320
4307 哈尔滨商业大学 BB 328
4308 哈尔滨理工大学 BB 344 247
4323 哈尔滨学院 BB 320
4337 绥化学院 BC 320 232
4351 佳木斯大学 BB 320
4352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BB 320
5102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BB 330
5104 河南工业大学 BC 334 227
5105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BB 320
5106 郑州轻工业学院 BB 324 233
5110 河南科技学院 BC 326 241
5114 河南中医学院 BC 337
5118 信阳师范学院 BC 326 226
511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BB 339 242
5122 河南工程学院 BC 326 242
5125 周口师范学院 BB 320
5131 洛阳理工学院 BB 329 232
5133 洛阳师范学院 BC 320
5161 安阳工学院 BC 323 246
5162 安阳师范学院 BB 320
5173 新乡学院 BB 320
5181 南阳师范学院 BC 320 237
5193 河南城建学院 BB 320
5198 商丘师范学院 BC 333 242
5213 武汉体育学院 BC 320
5216 武汉工业学院 BB 330
5220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BC 323 229
5243 长江大学 BB 320
5251 三峡大学 BB 328 238
5256 湖北医药学院 BB 328
5261 湖北师范学院 BC 321 230
5271 湖北警官学院 BB 323 233
5285 荆楚理工学院 BB 323 241
5290 襄樊学院 BC 322 230
5304 湖南中医药大学 BB 320 229
5305 湖南农业大学 BB 320
5308 长沙学院 BB 320
5342 衡阳师范学院 BB 320
5343 湖南文理学院 BB 320 228
5351 湖南理工学院 BB 325 230
5361 吉首大学 BB 320
5371 邵阳学院 BC 321 231
5381 湘南学院 BC 323 240
5385 怀化学院 BB 320
5391 湖南科技学院 BB 320
5393 湖南女子学院 BC 326 235
5423 广州体育学院 BB 320
5431 广东海洋大学 BB 320
5502 广西中医学院 BB 320
5505 玉林师范学院 BC 320
5508 广西医科大学 BB 320
5509 百色学院 BC 320
5511 广西师范大学 BC 320 230
5512 桂林理工大学 BB 320 229
5518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BC 320
5561 梧州学院 BB 320
5602 海南师范大学 BB 320
5603 海南医学院 BB 320
5604 琼州学院 BB 320
6108 成都体育学院 BC 320
6120 四川警察学院 BC 324 239
6142 西华师范大学 BC 320 226
6144 绵阳师范学院 BC 320
6151 乐山师范学院 BC 320
6181 宜宾学院 BC 320 230
6207 重庆交通大学 B+B 331 242
6214 长江师范学院 BB 320
6215 重庆文理学院 BB 320
6221 重庆科技学院 BB 322 236
6302 贵阳中医学院 BB 320
6303 贵阳医学院 BB 320 240
6305 贵州民族学院 BC 320
6306 贵州师范大学 BC 320
6308 安顺学院 BC 320
6309 贵阳学院 BC 320
6310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BC 320
6314 遵义医学院 BB 321 229
6315 毕节学院 BC 320
6402 云南师范大学 BB 320
6404 昆明理工大学 BB 325
6406 昆明医学院 BC 336
6407 玉溪师范学院 BC 320
6409 楚雄师范学院 BC 320
6410 昆明学院 BC 322
6411 大理学院 BC 320 239
6413 红河学院 BB 320
6414 云南民族大学 BC 335 239
6415 西南林业大学 BB 320
6421 云南警官学院 BC 321 238
7113 西安石油大学 BB 330 227
7121 西安体育学院 BB 320
7140 渭南师范学院 BC 320
7142 延安大学 BB 320
7166 商洛学院 BB 320
7203 兰州商学院 BB 320
7204 兰州交通大学 BB 327 238
7205 西北民族大学 BB 320
7206 甘肃农业大学 BB 320
7211 陇东学院 BC 320
7214 西北师范大学 BB 320
7216 天水师范学院 BB 320
7218 兰州城市学院 BC 320
7302 青海民族大学 BB 320
7303 青海师范大学 BB 320
7401 北方民族大学 BB 320
7403 宁夏医科大学 BB 320
7503 新疆农业大学 物理B,另一门C 320
7505 新疆财经大学 B+B+ 320 217
7511 石河子大学 BB 320
7521 伊犁师范学院 BC 320

  注:投档过程中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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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专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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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做好普

2023-09-23 14:34:15
江苏:高招本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工类) 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高招本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工类) 广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2012年高招本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工类)院校代号院校名称选测等级投档最低分辅助排序分1113南京中医药大学BB3422531115南京林业大学BC3401221中国矿业大学物理B+,另一门B3471222江苏师范大学BC3401242常州大学BB3401262苏州科技学院BB34

2023-08-29 05:05:34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普通高校招生专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普通高校招生专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

2023-09-09 19:08:1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专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 江苏:专科第二批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报风险,进一步提高考生填报志愿满意度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生实行平行志愿的

2023-09-08 16: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