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9 13:43:30 | 广博教育网
成人高考2012年填报志愿4点建议
对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朋友来说,填报志愿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考试而且还重于考试。其一,志愿决定着你一生的工作的方向;
其二,在分数已定的情况下,志愿的填报决定用当前的分数你是否能上一所理想的学校,甚至稍有不慎还会“高分落榜”?所以,广大考生朋友对填报志愿非常地慎重,志愿有时不是考生个人的志愿,而成为全家人(或学校老师)的志愿,而失去了志愿的本来意义。
关于志愿的填报,笔者有几点建议送给考生朋友以供参考:
第一,我的志愿我作主。志愿是自己的,只有你自己了解你自已,别人只是一般而论。家长的意见多是从未来的就业考虑,学校的老师多是从现的分数你能不能上一个最好的“学校”来给你出建议……每个人都从自身的角度,按自己的思维帮你选择志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别人的建议只是一种客观性地分析或是他自己的喜好而已,所以,听听别人帮你选的“志愿”会有好处,但别人(包括父母)的“志愿”仅能供作参考,最终的定音锤一定要自己敲:
第二,志愿不为就业定。近年来,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考生朋友在选技志愿时考虑的较多的是未来的就业。总想找一个将来好就业的专业。其实,这大可不必,就业是四年以后的事,而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很多现在热门的专业四年以后不一定再热,很多人才稀缺的专业将来也不一定再缺。比如现在医生行业中能操控高科技最新医疗设备(像什么伽马刀)的人才奇缺,既然缺,就会有学校培养,而且现在就在培养,一级毕业后就有几百,所有的院校加起来,两三年就可满足需求,而这样的设备一个院一般也就只上一台,需要不了几个人,而这个人一上岗就会工作几十年,这就意味着,这个专业,几十年内再需要的人就微乎其微了,你现在才开始学,等到你毕业,需求已然饱和,你如何好就业?所以,志愿是你人生的方向,你现在要静下心来,跳出多年来的书本教育,认真反思,第一,想想你到底喜欢什么,爱好什么,有什么潜质特长;
第二,不要把人生的方向定位在工作上,要确立一个远大的志向,为社会、为祖国我到底想做些什么?这不是高调,如果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只是为吃饭而活着,那实在是没有什么意义,既使赚了很多的钱,生活也不会多么幸福……物理学家钱伟长,18岁的钱伟长考取了清华大学历史系。他的中文、历史均获满分,而物理仅5分。当时,《清华周刊》上还登出了钱伟长得了100分的《梦游清华园记》。入清华后不久,“九·一八事变”爆发,日寇侵占了我国的东三省。“造飞机大炮,保家卫国”的激情驱使他毅然提出转学物理的请求,他要“科学救国”。经一年试读后,他奇迹般地成为了清华大学物理系的高材生,他一生的成就更是令世人所仰望!所以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时代青年,一定有为“我”而学,更要为“国”而学,让志愿成为你报效国家的鸿鹄志向!
第三,每个分数段都会有你心仪的专业,所以不要为所谓的“好大学”一时的“体面”“荣耀”而高攀,因为,按你的分数,学校“高攀”,专业一般就会“低就”,“低就”的专业当然就不会再是你心仪的专业。所以,要把眼光放远一点,从人生的长远视角,不要因学校而“委屈”了你的志愿。
第四,志愿的填报还是有一定技巧。学校的录取就像市场经济,一年火爆一年冷,你若选择一所学校,一定要“查查”这个学校近几年的录取史,今年是“大年”还是“小年”,分析清楚了,你的志愿把握性才会大,才不会留有遗憾……
最后,祝愿天下成人高考朋友都能学有所得,无论成绩高低,录取与否,明天的太阳会升起在我们照亮前进的路上……
亲爱的朋友们,人生之路漫漫,成考只是加油站,让我们每个都昂起头,挺起胸,甩开大步向前走,扬起前进的风帆,乘风破浪,只要努力,光明幸福的人生就一定属于你!
2019年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规摘要广博教育网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可随时查阅。考试作弊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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