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8 01:40:08 | 广博教育网
湖北2015年成人高考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及志愿填报
网上报名期间,由考生个人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方法为:
1.登录报名网站主页。考生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成人高考报名平台,点击“网上预报名”进入成人高考报名系统。
2.阅读《注意事项》,了解报名信息,查询招生计划。包括:
(1)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规定;
(2)网上报名的详细步骤;
(3)通过“按院校查询计划、按专业查询计划”查找自己所选报学校及专业的代码。
3.单击“新用户”按钮,了解报名有关规定和要求。阅读完有关规定后,点击“我了解”进入“考生基本信息”页面,详细填写考生基本信息。
4.填报个人信息。考生务必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一个身份证号只能报名一次,一个电话号码只能对应一个身份证号。现场确认时不得更改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
5.填报院校志愿。考生可直接输入自己选报的院校代码和专业代码。若不熟悉院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可点击“查询”按钮,使用“专业代码选择工具”填报志愿。点击选定的专业,再点击选定的专业行的“选择专业”即可。
6. 选择现场报名确认点并预约现场报名确认时间。可点击“预报名人数查询”了解各现场报名确认点不同日期预约考生人数,选择人数较少的日期预约现场报名确认。在哪个地区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就在哪个地区考试。本省考生应选择户口所在地的现场报名确认点预约现场报名确认,选择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在当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本省考生选择非户口所在地报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在当地工作或学习证明的,不予现场报名确认,本次报名无效,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 提交报名信息,获取网报号。志愿信息填写完毕后,输入图形校验码,点击“保存信息”按钮,提交报名信息。此时系统会显示“信息录入成功”,提供给考生本次网报的网报号,并提示考生输入密码。网报号是考生以后登录、浏览、修改网上报名信息及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的唯一标识,考生务必牢记自己的网报号和密码。
为了保证考生信息不被他人恶意修改,考生完成网报流程后务必点击“关闭窗口”退出系统。
今年武汉市成人高考仍实行网上报名后网上缴费。选择武汉市所属各报名点的考生网报结束时,系统将自动弹出网上缴费窗口,考生按系统提示操作即可完成缴费。选择武汉市所属各报名点的考生未网上缴费的,本次报名无效。
8.网报后考生若对自己填报的信息有疑问或发现填报的信息有误,可在网报期间凭自己的网报号和密码登录网报系统,在“预报名号”和“密码”栏内输入本人的网报号和密码,进入“考生信息界面”,在“考生基本信息”“考生志愿信息”页面进行核对和修改。如果忘记密码,点击“忘记密码”进入“获取密码所需信息录入”页面输入相应内容即可找回密码。选择武汉市所属各报名点的考生,完成网上缴费后不得修改报考层次。
网报时考生必须特别仔细地核对自己填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如发现错误,须及时在网报系统中修改。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在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凭网报号到自己所选择的现场报名确认点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所有考生都必须进行网上报名,未参加网上报名的人员不得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只进行了网上报名而未到报名点办理确认手续的人员当次报名无效。
(二)现场报名确认
成人高考现场报名确认工作由市(州、林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其中“专升本”的现场报名确认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直接组织实施。
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现场报名确认流程和办法如下:
考生本人在网报后台下载打印并填写《2015年湖北省成人高考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下称《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工作人员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凭工作人员签字的《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缴报名费和文具费(武汉市的考生网上报名后网上缴费)--工作人员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图片并现场给考生拍照--打印《2015年湖北省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下称《报名信息核对表》)给考生--考生认真仔细地核对本人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将《报名信息核对表》和《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一并交报名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打印带有报名号的《考生报名信息核对表》给考生留存。
(1)考生填写《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并在表中“报考资格审核”一栏中粘贴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本省户籍考生选择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应粘贴在当地工作或学习的证明;
外省户籍考生还须粘贴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录取花名册或档案管理部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报考卫生类专业的考生要在“卫生类专业报考资格审核”一栏中粘贴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2)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将已填写好各有关栏目并粘贴好有关证明、证件复印件的《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
资格审查所需证明、证件材料如下(均要求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还给考生):
①考生本人的二代身份证件;
②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须有高中或中专毕业证。
专科起点报考本科的考生要有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须能在网上查询或出具相应学历证明:对于2002年及以后毕业的普通和成人类专科毕业证书须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且网上查询的个人身份信息(出生日期等)与考生报名时的信息一致;
对于2002年以前毕业的普通和成人类证书需提供毕业高校出具的招生录取名册、毕业证书发放名册、学历证明等材料或直接到教育部授权的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后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自考专科毕业证书须能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今年已毕业(须有毕业证书)但毕业证书号尚未上网的专科毕业生,请及时联系毕业高校解决证书网上注册问题。报考专升本的考生请提前做好毕业证书的核验或查询工作。
凡持假毕业证书或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报考者,一经发现便取消报名资格;
报名时蒙混过关并通过考试被录取的,进校后不得注册学籍,不能获得毕业证书,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③符合优录照顾条件的考生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④报考卫生类专业的考生要有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
⑤本省考生在非户籍所在地报名的还须提供在当地学习或工作的证明材料。
持外省身份证的考生除需以上材料外,还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a.身份证号为外省但有本省户籍的考生须出具本省户口簿;
b.湖北省内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已获得毕业证书)且未参加工作的外省籍考生,须出具省内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入学录取名册复印件和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c.在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省籍考生须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工作证明、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和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d.在鄂结婚定居、购房或长期居住但未获得湖北户籍的外省籍考生,须出具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
结婚定居的还须出具结婚证及夫妻另一方湖北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的还须出具湖北省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产证。
赴现场报名确认点前,考生务必了解并携带齐全现场报名确认所需的证件、材料。如果证件、材料不全,将无法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完成后,工作人员须在审核通过的《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中“资格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核人姓名并加盖报名点公章。
(3)考生缴费。高中起点本科综合科目60元,其他科目每科35元。考生文具费另缴。武汉市各报名点的考生网上报名后网上缴费。
(4)核对考生身份证信息、采集考生身份证图像信息、电子照相。考生凭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的《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及缴费凭据到信息采集点采集身份证信息并照相。
(5)照相结束后,工作人员打印《湖北省2015年成人高考报名信息核对表》(下称《报名信息核对表》)交给考生;
考生经认真、仔细核对无误后,在《报名信息核对表》上亲笔签名,然后将《考生特征证件审核表》和《报名信息核对表》一并交给报名点工作人员。考生务必仔细核对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不得修改。考生如果请他人代签名,或不认真核对信息导致签名确认后的信息有误,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6)考生核对信息无误的,由工作人员将《湖北省2015年成人高考报名凭证》(与《报名信息核对表》同在一张纸上)裁下并盖章后交给考生留存(考生须凭网报号和身份证号下载、打印准考证)。
更多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政策请查看:
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成人教育)专/专升本报名考试时间安排,
2015年湖北成人高考报名时间安排通知
2019年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规摘要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可随时查阅。考试作弊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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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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