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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领取补充通知 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法规

2023-03-30 13:17:49 | 广博教育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工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42010487隶属于:教育部

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领取补充通知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领取补充通知


湖北成人高考网获悉,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领取补充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各位考生:

截止2015年3月12日,我校在发放2014年湖北省成人录取通知书过程中,发现由于部分考生通讯地址不祥、联系方式错误、空号等情况导致录取通知书无法发放(名单附后),请以下考生务必于4月10日前与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逾期未联系学校、未报到的考生,将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予注册新生学籍。

请考生及家长务必与我校直接联系,切勿相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学院联系地址及电话: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东十楼)

联系电话:027-87792640 87540244

联系人:李老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未领取2014年成考通知书考生名单》


姓名


录取专业


准考证号

郝良平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305001001

陈佳雪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305000307

雷怀荣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1305000508

熊乾

土木工程

1307001227

赵兰燃

土木工程

1305200917

周琴

财务管理

1405000707

陈莉

财务管理

1405001617

张平

财务管理

1405000206

甘少伟

财务管理

1405001306

王荣荣

财务管理

1405001003

陈丹

工商管理

1400701216

向雅丽

工商管理

1400700615

田雪峰

工商管理

1400700404

胡亮

工商管理

1400700205

宋君

工商管理

1400700908

明昆昆

工商管理

1400701328

郝宇

工商管理

1400700417

付琦琳

工商管理

1400700518

彭程

工商管理

1400700725

吴文伟

工商管理

1400700102

陈爽

工商管理

1400700207

孙强

工商管理

1400700218

刘勇

工商管理

1400700617

喻俊

工商管理

1400700726

楚俊娟

工商管理

1403600709

毛清香

工商管理

1400700111

龚小霞

工商管理

1400700313

邹伟

建筑工程技术

5502000911

袁福州

建筑工程技术

5501301505

徐春荣

建筑工程技术

5504808413

董智成

建筑工程技术

5504301808

邓杰

机电一体化技术

5503400312

王文芳

计算机应用技术

5509300311

杨志亮

计算机应用技术

5501401802

李琼尧

会计

060115110161

李雪

会计

060115120037

龚家飞

工程造价

060115130050

李爽

工程造价

060115130589

罗路路

计算机应用技术

060115530384

谭继承

建筑工程技术

060115530710

伍春明

药学

1404400714

余龙海

药学

1401002105

张静

护理学

1808100508

彭小萍

护理

1808500712

康丽

护理学

1808500515

张艳林

护理学

1808500310

向月

护理学

1808500704

喻洁

护理学

1800900311

彭扬

护理学

1803600112

刘丹丹

护理学

1808101103

有秋园

护理学

1805903317

李子惠

护理学

1800501318

胡梦祯

护理学广博教育网

1808100723

吴娟

护理学

1805902222

万祥琪

护理学

1805904016

杜尚洁

护理学

1805900304

陈天鹏

口腔医学

1808101801

彭乙宸

口腔医学

1805902211

王清华

口腔医学

1809100316

吴志文

口腔医学

1809100420

李雅琼

口腔医学

1809100210

程菲

临床医学

1805901629

但爱萍

临床医学

1808102121

仝重翔

临床医学

1803100220

成婷

临床医学

1806600622

何巧巧

临床医学

1808500508

王婷

临床医学

1808101027

陈本军

临床医学

1805901521

周华

临床医学

1805901503

蔡红英

临床医学

1804400714

温婷

临床医学

1800900317

宋欢

临床医学

1803100407

贺红蔷

临床医学

1804401806

罗继森

临床医学

1805900926

蒋婷婷

临床医学

1808102426

杨铝

医学检验

1800501723

郑冰清

医学检验

1809100503

郭士铭

医学检验

1809100305

丁声斌

医学检验

1809100217

郭泽芳

护理

5101200305

吴若君

护理

5507903122

杨卓

护理

5507901703

魏水亮

护理

5507906130

李咏

护理

5507902907

程丽妍

护理

5507904530

贺珮君

护理

5507908619

程琳

临床医学

5507904214

艾朝霞

临床医学

5507903619

梁姿媛

医学检验

5507700129

汪亚敏

医学检验

5500801111

秦平新

医学检验

5506004025

冯利

临床医学

5509000212

樊珂

护理学

1809001022

肖菡

临床医学

1800601017

许丞

临床医学

1809001019


2019年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法规



2019年湖北成人高考考试违规处理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法规摘要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可随时查阅。考试作弊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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